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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复杂环境银行理财宜审慎发展
2016/1/30  《上海证券报》

根据估算,目前我国已有500家以上银行开办了理财业务。至2015年底,我国银行理财资金余额有望超过21万亿元,在我国各类资管产品规模中遥遥领先。

我国银行理财业务近年来快速发展是多个动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适应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二是科技发展、竞争加剧;三是为了分散和缓释风险;四是为了适应监管变化。

我国银行理财资金规模大约相当于同期广义货币(M2)余额的1/7左右,以及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3左右。用好这块资金必须处理好银行理财与实体经济、与人民群众、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兴利除弊,更好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

在当前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下,银行理财产品如何做到健康发展正在为各方所期待。必须理清思路、正视矛盾、审慎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上,为人民群众的理财需求带来真正便利与实惠。

去年至今,中国资本市场先后经历了三次大的波动,尤其令人记忆犹新的是,今年前四个交易日,A股市值蒸发了7.4万亿,以致证券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与此同时,以e租宝和泛亚为代表的融资骗局使得投资资金的安全性也受到严重挑战。寻求更为稳妥可靠的投资方式或投资产品,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

另一方面,国内外银行利率普遍较低。在美国和欧洲,目前基准利率均不足1%。在中国国内,出于稳定投资和消费的短期需要,以及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的长期考虑,基准利率只能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很难促进居民财富较快增值。

总而言之,在当前经济社会环境下,银行理财产品健康发展正在为各方所期待,必须理清认识、把握矛盾、审慎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上,为人民群众真正带来实惠与便利。

 

银行理财快速发展原因何在

根据相关估算,至2015年底,我国银行理财资金余额有望超过21万亿元,在我国各类资管产品规模中遥遥领先。目前为止,我国已有500家以上银行开办理财业务。 

从理财余额规模来看,居于前十位的机构大致是:5家大型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我国银行理财近年来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可以说是多个动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个动因:适应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所谓“三期叠加”,宏微观环境的变化正在对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竞争应对提出新的要求。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以信贷业务为主的传统银行的周期敏感性将尤为强烈,只有加快自身创新、持续优化升级,才能最终做到“适者生存”。

  

第二个动因:科技发展、竞争加剧。近年来,我国各类金融业务成长迅速:一方面,证券、基金、保险等体制内的金融机构已对银行业形成多方位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网络借贷公司等体制外金融机构也在快速发展,并在一些银行传统业务领域发挥出竞争优势。 

这些新业态紧贴客户需求,信息掌握全、服务跟得紧,不依赖于传统的会计报表信息,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同时,也对现金、票据、信用卡等银行传统支付方式形成替代效应。在这样的竞争格局之下,商业银行必须加快理念、技术、渠道、服务和产品方面的创新,否则,就会很快损失市场基础和客户资源,影响自身长远发展。

  

第三个动因:分散和缓释风险。当前,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出现反弹苗头,从过去的“双降”演变为现在的“双升”。另外,房地产和产能过剩行业等重点领域的信用违约风险有增无减。由于这些问题客观存在,需要银行业开动脑筋,加大新型风险分散和缓释工具开发力度,不断丰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品种。

  

第四个动因:适应监管变化。经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存款保险条例》已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同时,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显著加快,一个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对于长期习惯于价格水平固定、波动预期平稳的银行业来说,继续“做大规模吃利差”的粗放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要求商业银行贴近市场需求,改进产品设计,规范销售行为,努力在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综合服务中,寻找自身新的价值与定位。

而本轮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纷纷对资本监管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加上我国间接融资比重过大,使得商业银行资本压力空前加大,迫切要求商业银行创新资本工具,大力发展包括理财业务在内的中间业务,提升资本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正确认识银行理财的作用

我国银行理财资金规模已经相当庞大,大约相当于我国同期广义货币(M2)余额的1/7左右,以及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3左右。用好这块资金十分关键,必须处理好银行理财与实体经济、与人民群众、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兴利除弊,更好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

第一对关系是银行理财产品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关系。有观点认为,既然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就必然导致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高企,从而损害后者的投资热情。

其实,企业融资主要面临两类问题。 

其一是融资贵问题。对于经营风险较低的大中型企业来说,他们需要的是成本低廉的融资甚至干脆不需要融资,这类优质客户恰恰是银行努力游说和积极争取的对象,很难上浮贷款利率,将理财资金借给这类企业只会造成成本倒挂,很不现实。

其二是融资难问题。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小微企业来说,如果得不到融资,生产经营就难以为继,甚至破产倒闭,所以融资难问题实际等价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非常大或无限大。现在将理财资金以较高利率借给小微企业,这实际相当于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应不致损害小微企业的投资热情。

 

统计证实,我国银行理财资金的绝大部分均投向了实体经济,就行业分布而言,由多至少的前5个行业依次为:土木工程建筑行业(有别于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农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以及道路运输业。

值得关注的是,因为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受到严格管控,为引导理财资金直接对接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监管部门正在以“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为目标,鼓励银行设立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从而实现理财资金与企业真实融资项目的直接对接。

 

第二对关系是银行理财产品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观点认为,由于理财产品搞得太滥,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 

对此,可以从三个维度去理解。 

第一,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完成了“由乱而治”的发展历程。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最早萌芽于2002年,当时,光大银行发行了第一款挂钩外币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从那时起到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数量、规模不断增长。其中,国际金融危机前后几年,银行理财产品曾因说明书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公平、信息披露不充分、“飞单”等等问题,屡屡遭遇社会投诉和负面报道。

为此,监管部门在2011年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此后又在2012年末出台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这些政策法规落地以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得到明显遏制,客户投诉数量显著下降。作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监管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银行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银行理财产品已与民间理财之间形成泾渭分明的防火墙。最近几年,由于经常与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等关联纠缠在一起,民间理财“乱象”已经广为各方关注,特别是近期发生的“e租宝”事件,更是将舆论的质疑与诟病推向鼎沸。 

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向客户首次销售理财产品必须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并确保按照产品风险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销售理财产品;同时,既不允许商业银行代销第三方机构(不持有三大监管单位金融牌照的其他机构)设计发行的理财产品,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将自己的理财产品交由第三方机构销售,使得银行理财产品被成功隔离在民间理财乱象之外,真正做到了“处乱不惊”。 

第三,银行理财产品满足了公众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成为美国之后第二个跻身10万亿美元经济体俱乐部的国家。水涨船高,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大约比1978年也分别增长了近80倍和70倍之多。根据全球知名财经媒体《福布斯》发布的《2015中国大众富裕阶层财富白皮书》,到2015年末,中国大众富裕阶层将达1528万人,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将达到114.5万亿元。 

在这样的条件下,普通银行存款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公众更为多元的理财需求,需要不断开辟投资理财渠道,全面提升个人财富保值增值能力。如今,银行理财产品不仅受到中年人和青年人的青睐,而且也得到老年客户的充分信任。叫停银行理财产品发行与销售,恐怕广大人民群众已经难以接受。也就是说,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只能迎难而上、好上加好。

 

第三对关系是银行理财产品与宏观调控的关系。有观点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因为改变了实际利率水平,从而抵消了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控作用,并且因为延长了资金链条,使得社会资金的流动性下降。难以回避的是,理财产品确实曾经成为银行变相高息揽储、冲破贷款规模管控的“急先锋”,一定程度干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

有鉴于此,监管部门出台了大量政策法规:比如,2011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2013年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2014年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和《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从而使银行理财产品影响宏观调控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

在此以后,银行理财产品不但没有抵消而且顺应了中央银行的利率宏观调控。 

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一定程度反映了社会资金的供需关系,为中央银行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完善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参考。

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变动已经深刻影响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以去年10月央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为例,此后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应声而落,整体水平大约处于4.5-5%之间。此外,货币银行学常识也告诉我们,金融创新将带来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因此,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导致社会资金流动性下降一说是有失偏颇的。

 

正视银行理财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之所快速发展,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财富积累效应和保值增值需要,另外也与我国总体投资环境还不成熟,适合普通投资者的低风险类金融产品相对较少有关。由于大部分理财产品较好契合了普通客户安全稳健的收益偏好,所以在各类金融产品中最终脱颖而出,可以说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但是,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回避。 

一是刚性兑付风险仍然存在。目前为止,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仍是理财产品的主流。这样做的结果,就是风险主体无法真正落实:客户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即为应得收益,银行具有“隐性担保”职责,应该“刚性兑付”;而银行按照协议约定认为产品投资风险应该“买者自负”,客户必须自我承担。在双方都认为自己不是风险承担主体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影响银行声誉和正常经营。 

二是信用风险逐步上升。在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增长已从高速换挡为中高速,部分领域和地区的债务违约率正在上升,必然导致理财业务特别是“非标”资产面临的信用风险相应上升。 

三是与宏观调控不合拍问题仍有可能再次出现。前文已经述及,我国银行理财资金规模大约相当于同期广义货币(M2)余额的1/7左右,规模不可谓不大。这块资金即使不进入国家宏观调控的禁止领域,也会因为大量集中于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而出现问题。 

其实,这种现象并非银行理财产品的独有现象,普通银行信贷如果不加管控也会出现类似问题。比如,光伏产业因与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等概念紧密相关,符合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而备受地方青睐,由于前些年各地一哄而上、大量借贷,结果产能急剧扩张并一度陷入危机。

 

进一步推动银行理财产品发展

一是把宏观调控与灵活窗口指导有机结合起来。

凡是国家政策或宏观调控禁止的,监管窗口指导一律遵循“严上加严”原则。比如,2016年中国经济五大任务之一是去产能,这不但适用于普通银行贷款,而且适用于银行理财资金。凡是国家政策或宏观调控鼓励的,监管窗口指导一律遵循“酌情加减”原则。

比如,国务院刚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优化金融结构的实施意见》,也就是说,长期来看,大力发展债券融资是国家政策鼓励的,但从当前我国债券市场运行态势来看,短期之内已经出现过热风险,所以监管部门应当提示银行理财资金关注债券投资风险,主动降低债券投资杠杆水平,坚持稳健运营。

 

二是把提高收益与控制风险有机结合起来。

在扩张需求的同时,宏观政策也有必要将利率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以防民间投资的挤出效应。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之下,银行理财产品必须合理定位,既不要因为追求过高收益而大量增加杠杆或投资高风险领域,并将金融风险最终转嫁给投资人或者传染到经济社会的其他领域,也要积极适应利率、汇率弹性加大、互联网蓬勃发展、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箭在弦上的新常态,兼顾债、股、信托、委托、有限合伙五种制度框架,实施多维度创新,防止同质化取向。

  

三是把打破刚性兑付与完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目前为止,理财产品的投资损失基本由银行承担,所谓刚性兑付。长远来看,打破刚性兑付势在必行,必须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让违约事件自然发生,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从而强化市场纪律、消除市场扭曲。当然,这一改革需要与制度完善并行、渐进实现。 

首先,应强化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显而易见,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拥有十分详细、比较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上市公司的一举一动都充分暴露在社会和金融当局的监督之下。与之相比,在看到银行理财产品发售和清算环节信息披露已经比较充分的同时,也应看到不少银行仍对理财产品运行期间的信息保持缄默,或者相关信息仅是投资者可见并对一般公众“上锁”。 

与此同时,整个银行理财市场的信息披露也不够及时完整。作为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网站,目前中国理财网相关研究报告仅限于年度而不是季度甚至月度更新,不利于公众随时获知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动态、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应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尽快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定位。由于在法律上缺乏独立的主体地位,银行理财产品对外签约或交易的时候,只能借用银行自身名义进行,而不能以产品名义进行,容易导致投资者将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等自营产品混淆,既不利于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也不利于银行建立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的防火墙。